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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湛明
香港教育学院
教育政策与行政系讲师
     
  去年中文大学心理学系一项调查发现逾四成中学生曾遭朋辈性侵犯,性罪行在校园已亮起红灯。现今性侵犯受害者不只女性,调查又发现多达七成的高年级男生报称曾遭性侵犯。究竟性侵犯与性骚扰有甚么分别?若果性罪行在校园内发生,老师应该怎样处理?学校又应该怎样制定性危机指引,防范于未燃?其实性侵犯或性骚扰是一种人际关系发展不当的结果,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培育人与人之间,包括两性间的互相尊重,而学校就是这个教育场所。  
     
  性侵犯一般是指干犯了与性罪行相关的法例,香港的性罪行主要是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规管,而执法机构是警务处。该条例在1991年修订后,大部分保障范围由女性扩展至男性,性罪行一般包括以下多项,违法者重判会被判?以终身监禁。


与非法性交有关的罪行
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
强奸
与肛交有关的罪行
乱伦罪
兽交罪
猥亵侵犯罪(俗称非礼)
与严重猥亵行为有关的罪行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猥亵暴露身体

 
  至于性骚扰方面,任何不受欢迎(unwelcomed)及不被欲求(unwanted)的性侵害、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的言辞或行为,当顺从于这些言词或行为要求,作为个人获取工作机会、升迁等有利条件等,均构成性骚扰,而性骚扰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或威吓性的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及行径,例如:

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被人摩擦身体
盯著看或挤眉弄眼
不断追问别人的性生活
使人反感、涉及性的手势
对别人的外表加以评论,谈话内容与性有关
刻意或不经意的行为
一次的或经常的行为并涉及性的行为及行径

第二类是指工作环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为、言语或图片,使你难以安然地工作,这可以称为具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工作环境。例如:

在工作场所作出的持续、并涉及性的不受欢迎行为。
可以是间接地或不经意地针对某人而作出的行为,如展示露骨或色情物品、苛刻的性戏谑、涉及性的粗鄙对话、讥讽或令人反感的玩笑。

根据美国平等雇用机会委员会的定义,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为「本质是性而不受欢迎之口语或身体的行为」(DelCarmen,1991),而香港法例中,性罪行中并没有性骚扰的条文,但在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的反性别歧视条例(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ap.480)中,则将性骚扰定为违法行为,这条例是根据民事法的原则而制订。

反性别歧视条例中列明,任何人基于他人的性别、婚姻状况、身孕而作出歧视,又或作出构成使人受害、性骚扰的行为,属于违法。条例中有明文规定,违反某些条文即构成刑事罪行。

 
   
 
 

性罪行、性侵犯与性骚扰之间的分别显然易见,性罪行及性侵犯远较性骚扰来得严重,而定义亦十分严谨,相关的刑罚亦较重。在校园发生的,则以性骚扰的情况较为普遍。但在性罪行中非礼行为的定义却又与性骚扰的定义有十分相近之处,亦有很多人会有所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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