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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学生的陷阱

学生犯错,老师予以惩罚希望学生学好,本身并无不妥,但有否想过处罚学生或会招致官非?近年「非常教师」的报道屡见不先,当中不少牵涉法律的案件,大 都与老师处罚越权有关。究竟怎样处罚才是合法?教育统筹局训育及辅导组于十二月中举办了「训导工作与法律知识」讲座,邀请陈燕春律师跟在场的训导老师一起探讨惩罚陷阱 。

若家长和学生不 满老师的处罚,老师便会遭到投诉,甚至被起诉。陈律师表示,除了体罚,罚则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视乎怎样界定原则。他建议老师在处罚学生时先考虑以下原则,以免落入处罚学生的陷阱:

  1. 以适当方式促进学生的教育
    ( 香港法律 279 章教育条例 33 条 b )
    当老师被起诉时,法官会考虑老师是否用适当的施罚方式及其动机是否促进学生的教育,老师提供的理据须同时符合这两点来说服法官。


  2. 禁止施行体罚 ( 香港法律 279A 章教育条例 58 条 ) 香港已于 1991 年明文取消教师体罚的权力,体罚包括打、掴、摇,或蓄意施加任何形式的肉体痛楚作为惩罚。


  3. 代家长监管子女 ( 参考以往案例裁决 )
    当家长将子女交送到学校学习,亦等于将其相应权力交给教师。因此,老师可以一般合理家长管教的方式监管学生。


  4. 避免触及学生身体 使受害人感到会被施予即时武力〈即未获同意的身体接触〉,已可构成袭击。陈律师表示,老师用手指「笃」学生的心口,亦有可能构成袭击。男老师更要避免触及女同学的身体。

另外,陈律师表示, 疏忽亦是老师较易触碰到的陷阱,若老师遇到显而易见的危险而不采取合理的步骤去防范,结果危险对学生构成伤害即属疏忽。参考以往案例 (2006, HCPI549/2004)的判决,法庭认为香港学校须订定机制以使教师能如一合理谨慎的家长般照顾其监管的学生。此机制须涵盖学生会逗留在学校的所有时间,但不表示学校须作分秒不断的监管。

相关资源「训辅工作与法律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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